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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7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許進國曾宏揚蔡廷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選訴字第7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黃裕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選偵字第9、3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甲○○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各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七年三年二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6、70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就被告甲○○部分,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曾宏揚

法 官 蔡廷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7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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