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選訴字第7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黃裕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選偵字第9、3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甲○○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各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七年三年二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6、70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就被告甲○○部分,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