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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15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15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1項之上訴,準用第3編第1章及第2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4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12月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竟遲至98年2月4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159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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