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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0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仁智鄭雅文陳蒨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400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於偵查時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0萬元,於民國95年11月3 日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將被告甲○○釋放。嗣被告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定於97年8 月11日9 時30分行準備程序,而傳喚被告甲○○,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上開傳票於97年7 月18日合法送達於被告甲○○以及具保人,惟被告甲○○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嗣又函知具保人應於97年8 月26日前偕同被告甲○○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經向具保人之住所送達,由具保人之父於97年8 月19日收受通知,惟被告甲○○仍未遵期到庭;另經囑託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年8 月25日前將被告甲○○拘提到案,亦未拘獲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1月3 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保字第95000633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紙,本院卷附被告甲○○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囑託拘提函、通知具保人函、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8 月20日宜檢明平97助270 字第12405 號函各1 紙,以及送達證書3 紙等件附卷可稽。是被告甲○○顯已逃匿無疑,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00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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