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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5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沈福財林青怡卓春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458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6年度偵字第3863號、第6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後,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20萬元,於民國96年8月29日,由具保人即被告之女甲○○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並發函通知具保人應於97年10月15日前,將被告帶同到案,逾期即予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經向具保人住所地高雄市○○區○○里○○○路261巷25號送達,由具保人之同居人即其母洪碧珠於97年9月29日收受上開通知,惟被告仍未到案等情,有具保辦理程序單、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通知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10月27日雄檢惟火助97助1157字第89611號函等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卓春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58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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