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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卓春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假釋中視為減刑及不應減刑之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伍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5罪,先後經本院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已在假釋中,其所犯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符合減刑條件,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規定,擬制視為已依有關規定減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2-5所示,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汪淑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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