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假釋中視為減刑及不應減刑之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伍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5罪,先後經本院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已在假釋中,其所犯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符合減刑條件,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規定,擬制視為已依有關規定減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2-5所示,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