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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林青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認罪協商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18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87號),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叁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甲○○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四二六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二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五三一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因停止其處分出監,指揮書執畢日期為九十二年七月十九日。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九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又因相同案件,分別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以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八十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再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五年度嘉簡字第五九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後二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在案,上開各罪接續執行,甫於九十六年七月七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民雄鄉富鼎金二十一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內,點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另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七時許,在上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吸煙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六時許,經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之海洛因一小包(驗餘淨重零點四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三公克),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及其所指定之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七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六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四、扣案之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予沒收銷燬之,而該包裝袋,與附著其上之毒品無從析離,應視同毒品,亦應依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三七三九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六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十八號研討結論參照)。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應附上訴理由)。

本案經檢察官古富祺到庭執行職務。

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應附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青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8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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