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97年12月2日收受本院97年11月20日所為之97年度訴字第70號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於同年月8日具狀聲明上訴,然聲明上訴狀僅泛稱理由另行補述等語,而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上訴人既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