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5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55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573、2842、3027、3557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4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詢問檢察官亦對本件改為簡易判決處刑表示無意見,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憲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