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6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61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上訴人
- 羅珮瑜
- 選任辯護人
- 張蓁騏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珮瑜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0年2月18日由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轉交上訴人即被告羅珮瑜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100年3月1日屆滿。而被告於100年2月23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