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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6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蔡廷宜凃愠夫傅曉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61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即上訴人
羅珮瑜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珮瑜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0年2月18日由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轉交上訴人即被告羅珮瑜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100年3月1日屆滿。而被告於100年2月23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凃愠夫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意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61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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