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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2號

給付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再審原告
王永泰

      王蕭香芬

      王嘉慧

      王純慧

      王孝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峰生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再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36,695元(詳本院100 年度補字第89號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528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2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代墊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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