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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福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上訴人
即原告
允統食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旭文
上訴人
即原告
俊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育
上訴人
即原告
大千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友辰
上訴人
即原告
鄭蕊即台宇行
即原告
蔡幸娟即大佳餐具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翔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才
被告
嘉義乖乖龍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許嘉㳖
被告
郭美華

      張瑛眞

      陳鈞坤

      張貴富

      張冠申

      董全生

      顏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上訴人福璘營造有限公司為新臺幣(下同)680,400元、上訴人允統食材有限公司為374,071元、上訴人俊育實業有限公司為507,319元、上訴人大千裝潢有限公司為625,333元、上訴人鄭蕊即台宇行為413,661元、上訴人蔡幸娟即大佳餐具行為173,29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上訴人福璘營造有限公司為11,235元、上訴人允統食材有限公司為6,120元、上訴人俊育實業有限公司為8,265元、上訴人大千裝潢有限公司為10,245元、上訴人鄭蕊即台宇行為6,780元、上訴人蔡幸娟即大佳餐具行為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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