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蔡慧玲、郭旭文、林俊育、方友辰
- 原告福璘營造有限公司法人、允統食材有限公司法人、俊育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大千裝潢有限公司法人、鄭蕊即台宇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允統食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旭文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俊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育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千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友辰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蕊即台宇行 蔡幸娟即大佳餐具行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翔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才 被 告 嘉義乖乖龍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嘉㳖 被 告 郭美華 張瑛眞 陳鈞坤 張貴富 張冠申 董全生 顏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上訴人福璘營造有限公司為新臺幣(下同)680,400元、上訴人允統食材有限公司為374,071元、上訴人俊育實業有限公司為507,319元、上訴人大千裝潢有限公司為625,333元、上訴人鄭蕊即台宇行為413,661元、上訴人蔡幸娟即大佳餐具行為173,29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上訴人福璘營造有限公司為11,235元、上訴人允統食材有限公司為6,120元、上訴人俊育實業有 限公司為8,265元、上訴人大千裝潢有限公司為10,245元、上訴 人鄭蕊即台宇行為6,780元、上訴人蔡幸娟即大佳餐具行為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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