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9號
- 原告
- 坤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黃洪秀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昇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伍萬肆仟伍佰肆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零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昇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伍萬肆仟伍佰肆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零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