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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告
坤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黃洪秀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昇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伍萬肆仟伍佰肆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零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9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