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萬群營造有限公司、許淑娟、洪大建築有限公司、魏賓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告 萬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娟 被 告 洪大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賓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