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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告
萬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娟
被告
洪大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賓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89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