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8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89號
- 原告
- 萬群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淑娟
- 被告
- 洪大建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賓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8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