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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7號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7號

抗告人
侯尚余

卓承廣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黃瓊英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0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7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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