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展泰工程有限公司、簡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展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玲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長運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4萬4,450元【上訴人敗訴部分金額各為92050+358050+346150+205100+0000000+357350+273000=0000000】,應徵裁判新臺幣4萬3,82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博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