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李文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展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玲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長運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4萬4,450元【上訴人敗訴部分金額各為92050+358050+346150+205100+0000000+357350+273000=0000000】,應徵裁判新臺幣4萬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