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王永泰
王蕭香芬
王嘉慧
王純慧
王孝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峰生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再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36,695元(詳本院100 年度補字第89號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528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