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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5號

確認繼承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洪嘉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5號

上訴人
黃白玉
上訴人
黃玲玉
上訴人
黃美惠
上訴人
黃麗玉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耀西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聲請返還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黃白玉、黃玲玉、黃麗玉、黃美惠於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5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各新臺幣玖仟貳佰零柒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三項僅就嘉義市○○○段湖內小段181之1地號土地,請求確認上訴人等各有八分之一繼承權存在,鈞院100年11月29日補費裁定竟以同段181之1、182、181之2、181之3等4筆土地之價值合併計算,顯有誤會,請求退還上訴人等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等語。

三、經查,上訴人黃白玉、黃玲玉、黃麗玉、黃美惠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各」為新台幣1,557,509元(計算式:19,971,343×1/16+2,474,400×1/8=1,248,209+309, 300=1,557,509,卷一第90、92頁),應徵裁判費「各」新台幣24,666元,本院100年11月29日補費裁定命上訴人等各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其中上訴人黃白玉、黃玲玉、黃麗玉、黃美惠並已依限繳納,有繳費收據在卷可參。是則,本件溢收第二審裁判費之金額上訴人黃白玉、黃玲玉、黃麗玉等4人「各」為9,207元計算式:33,873-24,666】。從而,上訴人等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於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家事庭 法 官 洪嘉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5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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