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2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
- 法定代理人
- 韋特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正雄、施雯婷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09月0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7,7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