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7號
- 抗告人
- 侯尚余
卓承廣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黃瓊英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0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7號
卓承廣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黃瓊英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0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