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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8號

上訴人
林閃

黃裕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清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上訴人二人各就150,000 元部分聲明不服,計算式:150,000 +150,000=300,000 元),應徵裁判費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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