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8號
- 上訴人
- 林閃
黃裕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清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上訴人二人各就150,000 元部分聲明不服,計算式:150,000 +150,000=300,000 元),應徵裁判費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