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號
- 上訴人
- 吳OO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上訴人
- 人 吳OO
- 上訴人
- 葉OO
- 被上訴人
- 王OO
- 法定代理人
- 郭OO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520,539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