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3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濂松
- 訴訟代理人
- 柯艾玉
- 被告
- 陳新娜
呂德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甲、程序事項,第二項第四行中關於「嘉義縣朴子市○○○段禾小段142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朴子市○○○段佳禾小段1420地號土地」。
二、附表一關於「下竹圍段禾小段」之記載,應更正為「下竹圍段佳禾小段」。
三、附表二關於「嘉義縣朴子市○○○段禾小段86建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朴子市○○○段佳禾小段86建號」。
四、附表二關於「嘉義縣朴子市○○○段禾小段142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義縣朴子市○○○段佳禾小段1420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