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號聲 請 人 顏若蘭即淳美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9年12月1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民三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蘇姵容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淳美企業社│台灣中小企│99年6月10日 │17,671元 │AZ0000000 │ │ │ │顏若蘭 │業銀行南嘉│ │ │ │ │ │ │ │義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