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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黃仁勇
  • 法定代理人
    吳靜美

  • 原告
    圓鼎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圓鼎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99年12月1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意雯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8號 │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圓鼎旅行社有│聯邦商業銀行│99年11月30日│8,000元 │UA0000000 │ │ │ │限公司吳靜美│東嘉義分行 │ │ │ │ │ ├──┼──────┼──────┼──────┼──────┼─────┼──┤ │002 │圓鼎旅行社有│聯邦商業銀行│99年11月30日│8,000元 │UA0000000 │ │ │ │限公司吳靜美│東嘉義分行 │ │ │ │ │ ├──┼──────┼──────┼──────┼──────┼─────┼──┤ │003 │圓鼎旅行社有│聯邦商業銀行│99年11月30日│8,000元 │UA0000000 │ │ │ │限公司吳靜美│東嘉義分行 │ │ │ │ │ ├──┼──────┼──────┼──────┼──────┼─────┼──┤ │004 │圓鼎旅行社有│聯邦商業銀行│99年11月30日│8,000元 │UA0000000 │ │ │ │限公司吳靜美│東嘉義分行 │ │ │ │ │ ├──┼──────┼──────┼──────┼──────┼─────┼──┤ │005 │圓鼎旅行社有│聯邦商業銀行│99年11月30日│8,000元 │UA0000000 │ │ │ │限公司吳靜美│東嘉義分行 │ │ │ │ │ ├──┼──────┼──────┼──────┼──────┼─────┼──┤ │006 │圓鼎旅行社有│聯邦商業銀行│99年11月30日│8,000元 │UA0000000 │ │ │ │限公司吳靜美│東嘉義分行 │ │ │ │ │ ├──┼──────┼──────┼──────┼──────┼─────┼──┤ │007 │圓鼎旅行社有│聯邦商業銀行│99年11月30日│32,000元 │UA0000000 │ │ │ │限公司吳靜美│東嘉義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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