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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仁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8號

聲請人
圓鼎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12月1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8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001 │圓鼎旅行社有│聯邦商業銀行│99年11月30日│8,000元 │UA0000000 │ ││ │限公司吳靜美│東嘉義分行 │ │ │ │ │├──┼──────┼──────┼──────┼──────┼─────┼──┤│002 │圓鼎旅行社有│聯邦商業銀行│99年11月30日│8,000元 │UA0000000 │ ││ │限公司吳靜美│東嘉義分行 │ │ │ │ │├──┼──────┼──────┼──────┼──────┼─────┼──┤│003 │圓鼎旅行社有│聯邦商業銀行│99年11月30日│8,000元 │UA0000000 │ ││ │限公司吳靜美│東嘉義分行 │ │ │ │ │├──┼──────┼──────┼──────┼──────┼─────┼──┤│004 │圓鼎旅行社有│聯邦商業銀行│99年11月30日│8,000元 │UA0000000 │ ││ │限公司吳靜美│東嘉義分行 │ │ │ │ │├──┼──────┼──────┼──────┼──────┼─────┼──┤│005 │圓鼎旅行社有│聯邦商業銀行│99年11月30日│8,000元 │UA0000000 │ ││ │限公司吳靜美│東嘉義分行 │ │ │ │ │├──┼──────┼──────┼──────┼──────┼─────┼──┤│006 │圓鼎旅行社有│聯邦商業銀行│99年11月30日│8,000元 │UA0000000 │ ││ │限公司吳靜美│東嘉義分行 │ │ │ │ │├──┼──────┼──────┼──────┼──────┼─────┼──┤│007 │圓鼎旅行社有│聯邦商業銀行│99年11月30日│32,000元 │UA0000000 │ ││ │限公司吳靜美│東嘉義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仁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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