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0號

上訴人
嘉義縣番路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羅銀章
被上訴人
陳加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694元,應徵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