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大德興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緯中
- 訴訟代理人
- 常照倫律師
- 被上訴人
- 嘉義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黃敏惠
- 訴訟代理人
- 郭信村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52,3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