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54號

確認繼承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54號

原告
江嘉雄
原告
朱江靜子
原告
江淑女
原告
陳俊安
原告
陳麗莉
原告
陳櫻月
原告
陳美杏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上七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虹卲
上七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被告
江武蜂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複代理人
廖耿璋
複代理人
陳中為律師
被告
江孔熙
訴訟代理人
江尚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應塗銷登記欄之內容,應更正為「被告江武蜂因受遺贈而侵害原告江嘉雄、朱江靜子、江淑女之特留分各00000000分之0000000;侵害原告陳俊安、陳麗莉、陳櫻月、陳美杏之特留分各00000000分之460271部分應予塗銷(即被告江武蜂應塗銷之應有部分共計00000000分之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54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於102年12月24日所為判決附表二編號3應塗銷登記欄所載被告江武蜂應塗銷之應有部分記載有誤,應予更正為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美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54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