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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5號

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5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茹蕢、羅文富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0元,惟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483,5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29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5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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