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隆毓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茹蕢、羅文富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0元,惟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483,5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29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