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5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茹蕢、羅文富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0元,惟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483,5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29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