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號
- 原告
- 蔡涵純
- 被告
- 新內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乙帆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陸仟玖佰肆拾元〔即實測面積(89.19+28.5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500元/平方公尺=1,706,94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