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8號
- 上訴人
- 劉泓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51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51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