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5號
- 上訴人
- 蔡涵純
- 訴訟代理人
- 鄭合同
- 被上訴人
- 新內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乙帆
- 訴訟代理人
- 趙子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 年度抗更㈡字第3號裁定核定為110,6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