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4號
- 原告
- 祭祀公業沈保生
- 法定代理人
- 沈長庚
- 訴訟代理人
- 楊勝夫律師
- 被告
- 沈保淮
- 訴訟代理人
- 楊漢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6,9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4,816,812元【計算式:返還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201.27+34.88+293.17)*91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718元,原告僅繳納6,940元,尚欠41,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