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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醫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吉助
即原告
兼法定代理 陳簡金英
即原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趙英豪
即被告
黃彥銘
即被告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誠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0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4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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