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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8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8號

上訴人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
被上訴人
魏麗嫥
被上訴人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麗嫥、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892,66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8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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