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嘉義縣番路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羅銀章
- 被上訴人
- 陳加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694元,應徵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