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林嗣雲即艾美牙醫診所
曾仁德即玄祐診所
翁嘉如
邱慧慈
羅力
劉泓志
黃怡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行政院衛生署、嘉義縣醫師公會、南投縣牙醫師公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