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0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林嗣雲即艾美牙醫診所

曾仁德即玄祐診所

翁嘉如

邱慧慈

羅力

劉泓志

黃怡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行政院衛生署、嘉義縣醫師公會、南投縣牙醫師公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0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