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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16號

上訴人
大德興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緯中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上訴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訴訟代理人
郭信村
訴訟代理人
黃國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52,3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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