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5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54號
- 原告
- 江嘉雄
- 原告
- 朱江靜子
- 原告
- 江淑女
- 原告
- 陳俊安
- 原告
- 陳麗莉
- 原告
- 陳櫻月
- 原告
- 陳美杏
-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宏輝律師
- 上七人共同複代理人
- 林虹卲
- 上七人共同複代理人
- 林堯順律師
- 被告
- 江武蜂
- 訴訟代理人
- 何永福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育辰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耿璋
- 複代理人
- 陳中為律師
- 被告
- 江孔熙
- 訴訟代理人
- 江尚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應塗銷登記欄之內容,應更正為「被告江武蜂因受遺贈而侵害原告江嘉雄、朱江靜子、江淑女之特留分各00000000分之0000000;侵害原告陳俊安、陳麗莉、陳櫻月、陳美杏之特留分各00000000分之460271部分應予塗銷(即被告江武蜂應塗銷之應有部分共計00000000分之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54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於102年12月24日所為判決附表二編號3應塗銷登記欄所載被告江武蜂應塗銷之應有部分記載有誤,應予更正為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