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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馮保郎林芮伶李依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1號

被告
即上訴人
宜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莉淇
原告
即被上訴人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顏旭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33,136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7,1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李依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1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