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1號
- 被告
- 即上訴人
- 宜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莉淇
- 原告
- 即被上訴人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顏旭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33,136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7,1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