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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14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洪嘉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14號

聲請人
朱敏溶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淑美(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7鄰奮起湖80號)之參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1月1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淑美之遺產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洪嘉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家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14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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