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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號

聲請人
錦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容
相對人
勝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綵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三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新臺幣捌拾捌萬叁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全字第34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32號提存如主文所示金額供擔保後執行假扣押,嗣經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1 月20日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此有同意書正本在案可稽,爰依法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並核聲請人所提相對人同意書正本及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影印之該公司變更登記表,聲請人上揭主張屬實。從而,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返還擔保金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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