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號

原告
蔡涵純
被告
新內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乙帆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陸仟玖佰肆拾元〔即實測面積(89.19+28.5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500元/平方公尺=1,706,94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