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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64號

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馮保郎陳思睿李依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4號

上訴人
祭祀公業賴五常
法定代理人
賴山
被上訴人
賴雪江
被上訴人
賴永發
被上訴人
賴永谷
被上訴人
賴瑩家
被上訴人
賴永裕
被上訴人
賴永欽
被上訴人
賴盈達
被上訴人
賴冠良
被上訴人
賴慶吉
被上訴人
賴清一
被上訴人
賴敬坤
被上訴人
賴駿毅
被上訴人
賴孟毅
被上訴人
賴哲榮
被上訴人
賴慶鴻
被上訴人
賴威宇
被上訴人
賴哲高
被上訴人
賴慶曉
被上訴人
賴瑞祥
被上訴人
賴守仁
被上訴人
賴守德
被上訴人
賴木傳
被上訴人
賴慶儒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賴文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清一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賴三合
上一人被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賴清一
被上訴人
賴錦章(即被告賴有全之承受訴訟人)

      賴錦燦(即被告賴有全之承受訴訟人)

      賴錦洲(即被告賴有全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54,40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7,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陳思睿

               法 官 李依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64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