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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選字第1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芮伶陳卿和李文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選字第1號

原告
蔡易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重鈞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提起上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陳卿和

法 官 李文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選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