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選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選字第1號
- 原告
- 蔡易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重鈞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提起上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芮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選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重鈞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提起上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芮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