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醫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吉助
- 即原告
- 兼法定代理 陳簡金英
- 即原告
- 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趙英豪
- 即被告
- 黃彥銘
- 即被告
-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誠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0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