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8號
- 上訴人
-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文祥
- 被上訴人
- 魏麗嫥
- 被上訴人
-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麗嫥、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892,66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