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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法字第8號

變更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法字第8號

聲請人
李宗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幼獅童軍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上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

二、聲請意旨略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增加「副董事長」職務,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變更之財團法人幼獅童軍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章程第10條部分,依嘉義市政府民國102年6月19日府教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意旨「依據法務部92年2月27日法律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團法人乃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以從事公益為目的之組織,無意思機關,僅有執行機關,屬他律法人。爰此,有關該會捐助章程第10條,原條文尚無不妥,鑒於財團法人屬他律法人,其董事會為執行機關,無意思機關,似無修正之必要。」,則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章程之其他條文部分,並非屬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准許,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亦難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法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章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