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7號
- 原告
- 宜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莉淇
- 被告
- 福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茂森
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月15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陸佰叁拾貳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柒佰零肆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102 年3 月12日起訴狀所載,本院於102 年3 月15日補費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 417,736元,命原告補繳裁判費270,896 元。嗣原告於102 年3 月19日具狀減縮訴之聲明,應依減縮後訴之聲明重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322,69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43,704元,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43,704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