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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中信
即原告
吳美齡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松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關於上訴人吳中信部分之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94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360元;關於上訴人吳美齡部分之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9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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