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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沈漢昇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祭祀公業沈保生
法定代理人
沈長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74,000 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附表(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以下均為新台幣):本院判決上訴人即被告應拆除占用被上訴人即原告所有坐落嘉義市○○段000 地號土地上面積163.12平方公尺建物、37.82平方公尺圍牆及91.35平方公尺建物,並將上開占用範圍土地面積合計292平方公尺(163.12+37.82+91.35 )交還被上訴人,故本件上訴人因上訴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占用土地面積及公告現值計算如下:占用面積 29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500元=2,774,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3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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